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当前征兵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兵役制度改革的深入,征兵工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兵冷”、“征兵难”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军区着眼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深刻把握征兵工作特点规律,研究下发了《意见》。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步骤,是有效应对“当兵冷”、“征兵难”问题,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征兵工作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激发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维护保障服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自觉站在维护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的战略高度,切实把《意见》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抓好征兵各项工作落实。
二、紧密联系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征兵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意见》为依据,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深入分析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理清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措施和办法,从更高的起点上推动征兵工作发展。重点是要结合地方劳动人事制度、公务员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等改革,在军人家属优抚优待和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扶持就业、重点对象安置、升学考录、保险缴纳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地方性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相关情况;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措施,同时加大检查力度,积极搞好配合协调,在不断深化改革中推进征兵工作科学发展。
三、把握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征兵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地区在贯彻落实《意见》的过程中,要以破解矛盾和难题为重点,以确保兵员质量为核心,做到有的放矢。要加强征兵工作法制建设,对兵役法规中的兵役登记、兵员征集、奖惩等内容进一步量化完善,切实推动征兵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宣传效果,引导适龄青年和家长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依法服兵役的思想转化为每个应征青年的自觉行动。要从严把好质量关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标准条件,尤其是要针对容易导致退兵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认真加以解决。要不断完善优抚安置机制,将退役士兵优抚安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特别是在发放优待金和退役补助金上做到重点关注、重点保障。《意见》中关于“每年4月1日前,旗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的规定,要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坚决贯彻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征兵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强化政府主导,把贯彻《意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抓好兵役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兵役机关要当好地方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军地之间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形成凝心聚力、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严格责任追究,逐级逐人签订责任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征集任务完成,特别是出现退兵的,所在盟市、旗县(市、区)翌年不得参加“双拥”模范城的评比,军分区、人武部翌年不得被评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造成责任退兵等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以切实维护征兵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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