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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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08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7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专项规划,以及在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辐射类除外),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盟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风电基地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保留审批及验收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或明确要求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核准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跨盟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级审批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保留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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