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盟市、旗县行政权力清单 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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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2-01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九届十三次全委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建立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分阶段达到两个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全面梳理、确认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形成以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为基本要素的初级行政权力清单,经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法定程序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远期目标(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初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对每一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要素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规范,制定相应的业务守则、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最终形成功能齐全、要素完备、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符合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意愿的政府权力清单。

二、工作标准和步骤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行政权力梳理,建立行政权力清单,不得另外制定分类标准。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政府各部门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

1.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逐项进行梳理,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可参照“内政发〔2014〕80号”文件表格)。

2.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依据不足的予以取消,定性不准的予以纠正。

(二)第二阶段: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阶段。

1.各盟市、各旗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进行初次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

2.政府法制机构将初次审核意见通报本级政府各部门,由各部门结合审核意见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梳理结果进行修订和确认,确认后再次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第二次审核。

3.经政府法制机构第二次审核后,政府各部门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初稿,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三)第三阶段:政府公布阶段。

公示期满后,政府各部门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行政权力清单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第三次审核。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的行政权力清单,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交叉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故意缓报、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导致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或出现重大纰漏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清单由所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梳理制作。鉴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权力较少,大多属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权力,因此,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力清单建设任务,统一梳理权力和制作清单。

(二)做好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权力清单中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项权力)经合法性审查、完善运行程序后,及时移交至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办理。

(三)妥善处理好初审权和终审权的问题。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法律精神,一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清单一般只包括本级政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权力。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本级初审、上级终审的行政权力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并明确划分责任,对上述行政权力事项另外予以备注说明。

(四)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单独办理。对于近年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集中力量专门予以承接和落实,不得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级梳理、制作和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合并办理,要另外列表单独办理。如实际工作中确需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的,要另外予以备注说明。

(五)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自治区法制办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该项工作如期保质完成。

各盟市要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法制办,由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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