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金融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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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14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有效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促进农村牧区经济转型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建设农村牧区服务网点,在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以及苏木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从事“三农三牧”服务的专营部门,重点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网点。支持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有条件的旗县(市、区)设立办事处。加快推进保险机构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增设保险服务点。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拓展业务。

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领域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加大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的信贷资源配置,力争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成为新的信贷增长点,实现互利双赢。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涉农涉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合作,提供信贷、结算、理财、POS收单、电子银行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三、探索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信贷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贷款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放贷、线上还款,拓展信用贷款业务,开展E农管家、E商管家、农易贷等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模式,扩大涉农涉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推动开展网商+平台、网商+实体店、网商+农牧业龙头企业、网商+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推动农村牧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结合,缓解“触网”农牧民融资难问题。

四、实行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信贷优惠政策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加大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延伸贷款对象,拓宽贷款用途,延长贷款期限。对依托“助农金融服务点”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的贷款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贷款支持,并执行现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缓解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发展惠农贷、富农贷、强农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贷款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予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用好现行财政贴息资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触网”农牧民提供融资担保。引导支农、支牧、支小信贷政策用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

五、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直接融资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强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辅导,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六、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仓储、快递物流企业合作,推出运费险、仓单保险等险种,为农畜产品网商生产基地提供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扩大涉农涉牧保险服务范围,开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平台+保险模式,通过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共同研发与农畜产品相适应的农作物种植保险、农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农畜产品物流破损保价保险等新型险种。

七、切实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环境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网上银行、转账电话、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漫游汇款、惠农卡等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支付结算类产品,并在资费标准上予以适当优惠。依托“助农金融服务点”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功能。

八、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将农村牧区电子商务行业信用建设作为农村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领域加以推进。建立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信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加强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触网”农牧民的征信宣传,营造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领域的良好信用环境。

九、建立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激励机制

将金融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纳入金融机构实绩考评范围,实行正向激励,对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综合评价中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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