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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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12 0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国管办〔2011318号)、《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35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呼和浩特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呼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呼办事机构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运行规范、分级负责、务实有效、勤政为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驻呼办事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以政务联络、经济协作、信息传递等“双向服务”为方针,发挥好自身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驻呼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驻呼办事机构须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设立的驻呼办事机构须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备案。已经获批设立并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驻呼办事机构,不需要重新报批备案。驻呼办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驻呼办事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设立申请,其中要明确驻呼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能、职责、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分级审批材料;

(三)在呼和浩特市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手续;

(四)驻呼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呼办事机构,应当尽快开展工作。批准后半年之内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驻呼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配合派出地及呼和浩特市做好维护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呼和浩特市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五)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呼和浩特市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对所辖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呼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条  派出地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加强和规范驻呼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驻呼办事机构“三定”规定,承担驻呼办事机构人事、财务资产及安全运行等管理,按规定对驻呼办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

(三)负责驻呼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四)对驻呼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盟市驻呼办事机构的设置审核、业务指导、协调联络和监督考评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盟市驻呼办事机构相互学习交流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驻呼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传达学习自治区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

(三)指导盟市驻呼办事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和有关社会事务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事项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驻呼办事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核准和年度检验工作;

(二)为驻呼办事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协调驻呼办事机构配合做好维护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评制度。

(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盟市驻呼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通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考评主要分为履职尽责、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三个方面。履职尽责,包括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党团管理、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等职能职责履行情况;自身建设,包括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队伍建设、党团建设、廉政建设等情况;规范管理,包括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情况及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安全运行等内容。具体考评办法以年度考评通知为准。

(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联系信息通报制度。

(一)盟市驻呼办事机构应定期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报送材料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通报盟市驻呼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任免、考核、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

(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报盟市驻呼办事机构的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及其他省(区、市)先进工作经验等情况。

(四)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派出地政府通报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先进经验和做法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盟市驻呼办事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职能、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情况;

(二)年度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强化组织纪律效能建设。

(一)驻呼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和管理制度,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二)驻呼办事机构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公务接待制度,务实节俭、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务接待活动。

(三)驻呼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驻呼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资产监管力度,依法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驻呼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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