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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