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扶持要聚焦推动“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更好的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促进自治区产业振兴的原则。专项资金扶持要与我区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强。
(三)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的原则。专项资金以全面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服务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四)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扶持能带动和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鼓励制定科学系统的、重点扶持的产业标准体系。
(五)资金引导放大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政府、社会、企业扩大标准化项目投资。
(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合同约定、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审计、绩效管理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程序进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范围
第四条 补助条件
申报项目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项备案。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有利于加强自治区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区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重点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降耗、合理利用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补助方式
项目补助采取事前资助的形式,事前资助是指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前期资助。
第六条 补助程序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征集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申报年度高质量标准体系项目;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选出年度高质量标准体系项目;
(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高质量标准体系资金预算安排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经审批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按类别划分,包括:
(一)标准体系规划;
(二)标准研制;
(三)检验检测;
(四)试点建设。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一般包括材料费、测试验证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调研费、培训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设备费、印刷费等。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材料费,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验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标准体系建设实验(试验)、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或市内交通补贴)。
交通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项目单位车辆运行维护费以外的交通费,出租车费用等。
资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的书报杂志,标准及相关资料的费用。
调研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或市内交通补贴)。
培训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的各类相关业务培训而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区所需要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标准体系建设科普宣传等费用。
专家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论证、评审等的外单位和个人专家的劳务费,如:为项目开展临时聘用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劳务费。
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临时聘用第三方机构相关业务咨询相关费用。
评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聘请外单位和个人专家开展的项目评审所产生的劳务费。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购置相关办公设备或者专用技术设备等的相关费用。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标准研制、标准宣贯等,产生的印刷资料的费用。
第三章 补助额度
第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总额和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按照类别给予补助。
(一)标准体系规划
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规划经费,每项补助经费不超过单个体系总补助金额的40%。项目完成后,应形成标准体系框架图、标准体系明细表、标准体系统计表、标准立项建议表、编制说明及标准体系研究报告。
(二)标准研制
标准研制单位负责标准起草、论证等工作,标准研制的经费根据任务分工的比重分配,每个标准研制补助经费不超过单个标准体系总补助金额的10%,单个标准体系总的标准研制补助经费不超过单个体系总补助金额的40%。
(三)检验检测
标准研制时,对标准中的部分指标进行分类分等级抽样检测,每项补助经费不超过单个体系规划总补助金额的10%。承担单位应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四)试点建设
承担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单位,应加强标准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做好标准实施宣贯、持续改进、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每个试点单位补助不超过单个体系总补助金额的10%。试点建设完成后,应提供验证报告(只针对农产品标准)。
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研制、检验检测、试点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项目任务书,及时全额下拨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如到期未完成任务的,要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额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
(二)列入年度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项目;
(三)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请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采取书面方式申报,提供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承担的任务和资金的分配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协商安排。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项目实施情况和当年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三)专项资金补助计划超过100万元,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前专项资金资助的支付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将处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并视其严重程度限制或永久取消其今后承担项目资格。限制年限最少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书,并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该标准体系建设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在项目验收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未对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自治区财政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归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1822号)编制绩效目标,明确产出指标和各类效益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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