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 内政字〔202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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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4 09: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中关于对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发〔201846号文件中“三、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中规定的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执行日期截止到20211231日。

二、202211日起,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按照“第一档:鄂尔多斯市1个市,自治区分担30%,该市分担70%;第二档: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6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7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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