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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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11:4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职责

 2.3 应急指挥场所

 2.4 专家组

3 预警机制

 3.1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3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

 3.4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启动流程

 4.4 分级应急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预警响应解除

 4.8 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灾情核定

 5.4 善后处置

 5.5 征用补偿

 5.6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7.4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 附件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农牧业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高温、低温、大雾等气象灾害。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污染天气等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内蒙古气象局局长等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广电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广播电视台,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呼铁局、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同志。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内蒙古气象局,由内蒙古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自治区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向自治区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示,传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食品等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和调运。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自治区民政厅:将经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捐赠;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分级负担原则,负责保障自治区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与内蒙古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分析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监测预警。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灾后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情被破坏的公路及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的疏散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等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各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和气象信息预报,做好文化和旅游场所、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协调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重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广播电视及其新媒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并对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置。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提供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育进度、危害程度信息;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森林恢复和灾后生产,协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相关区域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自治区本级粮食、药品和救灾物资储备。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各类气象信息;为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督促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航线的优先保障工作。

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必要时协调驻军兵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按照自治区广电局要求,负责组织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动员、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正常供电,保障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

呼铁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

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按照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要求,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2.2.4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内蒙古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3 应急指挥场所

内蒙古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4 专家组

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自治区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家中抽调。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各地区要组织建立以嘎查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 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雷达、卫星、自动站、实景摄像等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适时启动加密观测,为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3.2.2 信息共享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范围仅限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本身,不包括反馈和回执。

3.3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预警发布任务。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级气象灾害预警,其中,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3.3.2 发布内容

内蒙古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级、级、级、,级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2

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级和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级和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或名称、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各地区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的全网发布。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村村响”系统、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加大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3.4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气象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内蒙古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则8.2);

(2)国家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到我区的;

(3)气象灾害已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3 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自治区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级、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长签发,级、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指挥长签发。

4.4 分级应急响应

4.4.1 级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盟市、旗县(市、区)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2 级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3 级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分管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赴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的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4 级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主要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盟市、旗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同志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的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自治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为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预警响应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响应状态命令,并在24小时内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国气象局报告。

4.8 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后期处置

5.1 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灾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更广泛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盟市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较大以上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负责处置工作的盟市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3 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5.4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产生活。

5.5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实施征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 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应急储备基地。

6.4 通信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飞机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技术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各部门间的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6.7 应急避难场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在各级指挥部领导下,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 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奖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监督与检查

自治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区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相应预案。

7.4.3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4)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农牧业干旱:某时段内,因外界因素造成农牧业生产对象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导致减产或失收的现象。

大风:短时阵风大于或等于8(大于或等于17.2/)的风。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寒潮:高纬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侵袭,造成剧烈降温的天气活动。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12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3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6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低温:一定时段内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的现象。

大雾:悬浮在贴近地面的大气中的大量微细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8.2.1 农牧业干旱预警

(1):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15%—24%,或者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35%—44%,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25%—34%,或者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45%—54%,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3):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35%以上,或者农牧林区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发生面积达到农牧林区总面积的55%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8.2.2 大风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2.3 沙尘暴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2):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3):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8.2.4 寒潮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0,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2):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2,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6,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8.2.5 暴雨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过去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4):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8.2.6 暴雪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2):过去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4):过去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

8.2.7 霜冻预警

(1):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或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2):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或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8.2.8 高温预警

(1):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5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5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35以上。

(2):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7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5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37以上。

(3):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已达40以上,预计未来2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3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40以上。

8.2.9 低温预警

(1):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4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4以上(11月至翌年3)

(2):过去48小时4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4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4以上(11月至翌年3)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6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6以上(11月至翌年3)

(4):过去48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8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8以上(11月至翌年3)

8.2.10 大雾预警

(1):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2个以上盟市大部分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9 附件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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