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发〔202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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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6 14:55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确保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简称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自治区质监站)负责,其中自治区执法总队负责行政执法、自治区质监站负责技术支撑和辅助。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及分工,由盟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监督分工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的公路工程:

1.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国省干线高速及一级公路工程;

2.跨盟市国省干线、独立桥梁和隧道经营性公路工程;

3.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指导的公路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农村公路工程;

2.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工程;

3.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的公路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机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原则上每个公路工程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质量监督检查,盟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机构)配合监督检查;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应做好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查。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且由盟市交通运输局组建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由盟市交通运输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按照质量监督管理分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之日起,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路工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2)

对核查结果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路工程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待公路工程符合相应条件后,重新提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采用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现场核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公路工程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共同开展监督工作,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章 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提交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附件6),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7),对工程建设期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五章 社会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具体处罚的,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5.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6.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量监督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自检体系

()监理单位抽检体系

()动态管理

三、监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

六、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评价

七、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八、监督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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