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权限,结合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娱乐场所面积要求限于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面积,各类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第二章 设立距离
第五条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与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距离不得低于200米,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娱乐场所与上述单位距离不得低于15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第六条 设立在酒店、宾馆、大型商场内的娱乐场所,从上述综合建筑体的大门(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大门的,按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医院、机关最近的大门测量。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地点距幼儿园、中小学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第八条 “居民住宅楼”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设立面积
第九条 设立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市辖区的游艺娱乐场所,单体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在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内设立的,单层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所辖县(旗、市)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设立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满洲里市市辖区,以及二连浩特市的游艺娱乐场所,单体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在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内设立的,单层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所辖县(旗、市)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专营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相关名词含义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备案,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参照《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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