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等五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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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5-26 15:11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等五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04714820240(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等五大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三方评估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降低投保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开展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依法依约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评价考核服务方案管理、隐患告知、回访确认、投诉处理、外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委托服务等制度。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涵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第三方评估考评内容包括:

()服务方案实施情况;

()服务效果;

()服务费用及使用;

()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服务满意度;

()工作创新及优化服务情况。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第五条要求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1次专业技能培训。

保险机构应选择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或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档案,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档案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5,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第八条 保险机构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年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总体方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上半年承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支出及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等情况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承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支出及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情况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的第三方评估考评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考评。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制定评分细则,并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按考评得分进行分类管理:

A:优秀。得分在90()以上,能达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要求,能提供较为全面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服务体系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较高,能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

B:良好。得分在80分—90(不含)之间,能达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要求,能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服务体系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良好,能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

C:合格。得分在60分—80(不含)之间,能基本达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要求,能提供基本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一般,能起到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的作用;

D:不合格。得分在60(不含)以下,未达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要求,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差,起不到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的作用。

第十一条 对第三方评估考评为D级的保险机构,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下达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书,并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警示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会同银保监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银保监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单位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现场等渠道向应急管理部门投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跟踪处理并及时通报同级银保监部门;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会同同级银保监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处理结果纳入本年度第三方评估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责任、委托不合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责令退出本地区承保机构范围。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非煤矿山等五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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