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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1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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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体育局2025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或国家队参加国际、国内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体育精神,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风赛纪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指导单位等)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健全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和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及全区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竞赛项目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加强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赛风赛纪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参与全国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相应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通过开设赛风赛纪专栏、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典型赛风赛纪案例,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赛事参与者对赛风赛纪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培训、宣讲、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机制,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优秀运动员公开招聘、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工作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自治区范围内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通过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俱乐部联赛、训练营等赛事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体校在日常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教学工作重要内容开展。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比赛活动赛前联席会等,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增加赛前赛风赛纪宣誓及自愿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等环节,强化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前、中和后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四章 行为规范准则

第二十条 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赛事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赛风赛纪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则和赛事活动竞赛规程。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活动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赛风赛纪管理、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六)按照赛事活动报名、资格审查、比赛结果如实制作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严禁出现恶意篡改、瞒报漏报、造假伪造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赛运动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各项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参加比赛活动,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赛事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五)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配合赛事活动的宣传工作,不得故意损害个人及团体的比赛形象。

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队(代表团)工作人员、教练员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严格按照竞赛活动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组织运动队(代表团)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裁;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赛前培训、协调会议等相关活动;

(五)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执裁质量;

(六)建立裁判回避制度,当裁判员与参赛队伍或运动员存在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所属单位关系等)时,须主动回避执裁相关比赛。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前通知中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辅助人员等,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及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各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依法依规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运动会执裁工作。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下届开闭幕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对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盟(市)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将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赛、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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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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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1 07:35 


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体育局2025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或国家队参加国际、国内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体育精神,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风赛纪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指导单位等)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健全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和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及全区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竞赛项目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加强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赛风赛纪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参与全国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相应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通过开设赛风赛纪专栏、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典型赛风赛纪案例,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赛事参与者对赛风赛纪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培训、宣讲、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机制,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优秀运动员公开招聘、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工作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自治区范围内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通过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俱乐部联赛、训练营等赛事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体校在日常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教学工作重要内容开展。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比赛活动赛前联席会等,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增加赛前赛风赛纪宣誓及自愿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等环节,强化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前、中和后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四章 行为规范准则

第二十条 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赛事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赛风赛纪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则和赛事活动竞赛规程。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活动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赛风赛纪管理、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六)按照赛事活动报名、资格审查、比赛结果如实制作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严禁出现恶意篡改、瞒报漏报、造假伪造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赛运动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各项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参加比赛活动,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赛事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五)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配合赛事活动的宣传工作,不得故意损害个人及团体的比赛形象。

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队(代表团)工作人员、教练员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严格按照竞赛活动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组织运动队(代表团)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裁;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赛前培训、协调会议等相关活动;

(五)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执裁质量;

(六)建立裁判回避制度,当裁判员与参赛队伍或运动员存在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所属单位关系等)时,须主动回避执裁相关比赛。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前通知中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辅助人员等,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及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各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依法依规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运动会执裁工作。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下届开闭幕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对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盟(市)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将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赛、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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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0期(总第527期)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1 07:35
朗读


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体育局2025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或国家队参加国际、国内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体育精神,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风赛纪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指导单位等)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健全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和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及全区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竞赛项目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加强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赛风赛纪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制定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五)参与全国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相应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通过开设赛风赛纪专栏、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典型赛风赛纪案例,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赛事参与者对赛风赛纪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培训、宣讲、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机制,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优秀运动员公开招聘、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工作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自治区范围内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通过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俱乐部联赛、训练营等赛事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体校在日常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教学工作重要内容开展。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比赛活动赛前联席会等,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增加赛前赛风赛纪宣誓及自愿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等环节,强化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前、中和后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

第四章 行为规范准则

第二十条 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赛事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赛风赛纪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则和赛事活动竞赛规程。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四)在竞赛活动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赛风赛纪管理、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六)按照赛事活动报名、资格审查、比赛结果如实制作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严禁出现恶意篡改、瞒报漏报、造假伪造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赛运动员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各项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四)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参加比赛活动,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赛事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五)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配合赛事活动的宣传工作,不得故意损害个人及团体的比赛形象。

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队(代表团)工作人员、教练员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严格按照竞赛活动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组织运动队(代表团)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裁;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赛前培训、协调会议等相关活动;

(五)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执裁质量;

(六)建立裁判回避制度,当裁判员与参赛队伍或运动员存在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所属单位关系等)时,须主动回避执裁相关比赛。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前通知中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辅助人员等,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及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各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依法依规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运动会执裁工作。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下届开闭幕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对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盟(市)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将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赛、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体育局2025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不文明行为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或国家队参加国际、国内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单位和人员。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体育精神,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风赛纪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指导单位等)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二)健全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第七条 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和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及全区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竞赛项目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二)加强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六)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第八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完善赛风赛纪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二)制定项目竞赛规程,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三)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四)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五)参与全国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承担相应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第三章 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积极与新闻媒体对接,通过开设赛风赛纪专栏、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典型赛风赛纪案例,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赛事参与者对赛风赛纪重要性的认识。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培训、宣讲、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机制,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优秀运动员公开招聘、教练员入职、运动员参赛、裁判员选派等工作基本审核条件。第十七条 加强自治区范围内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通过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俱乐部联赛、训练营等赛事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体校在日常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教学工作重要内容开展。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比赛活动赛前联席会等,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增加赛前赛风赛纪宣誓及自愿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等环节,强化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前、中和后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利用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等多种途径,向参赛人员和观众宣传赛风赛纪的具体要求和文明观赛注意事项,营造良好的赛事氛围。第四章 行为规范准则第二十条 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赛事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做到:(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赛风赛纪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则和赛事活动竞赛规程。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三)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四)在竞赛活动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赛风赛纪管理、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六)按照赛事活动报名、资格审查、比赛结果如实制作赛事活动秩序册、成绩册,严禁出现恶意篡改、瞒报漏报、造假伪造行为。第二十一条 参赛运动员应做到:(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三)禁止使用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各项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四)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参加比赛活动,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赛事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五)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配合赛事活动的宣传工作,不得故意损害个人及团体的比赛形象。第二十二条 参赛运动队(代表团)工作人员、教练员应做到:(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二)严格按照竞赛活动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三)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四)积极组织运动队(代表团)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传递正能量。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三)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裁;(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赛前培训、协调会议等相关活动;(五)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执裁质量;(六)建立裁判回避制度,当裁判员与参赛队伍或运动员存在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所属单位关系等)时,须主动回避执裁相关比赛。第五章 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前通知中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第六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辅助人员等,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及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各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第三十二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依法依规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自治区运动会执裁工作。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下届开闭幕之日止。第三十七条 对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盟(市)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自治区性体育赛事活动。第三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第三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五)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范围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将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第四十六条 出现赛场暴力、涉嫌犯罪、行贿受贿、操纵比赛、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外国运动员在自治区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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