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47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47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2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自治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3.2监测机构
3.3检疫管理
3.4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4应急响应
4.1灾害的确认和分级
4.2分级响应
4.3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4.4通讯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终止
5灾情评估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6.5监督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7.2奖励与处罚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我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监测,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切实落实各项责任制,确保实现早发现、早控制。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的森防意识,形成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整体合力,把危险性有害生物控制在萌芽状态,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传播蔓延。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全社会参与、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原则;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预防和控制 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3.3坚持快速响应、紧急处置、协调配合、有效控制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
1.3.4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检疫、依法防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检疫、防治,快速反应,科学有序。
1.4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决定》(内政发〔2005〕5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等3个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林造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林业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自治区林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科技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局、气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厅,负责日常工作。林业厅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计划处、财务处、造林处、资源林政处、科技处、宣传办、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林木种苗站、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组成。
各盟市、旗县(市、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自治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盟市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求。落实相关责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区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技术鉴定、诊断灾情、危险评估,组织实施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监测、检疫、除治林业有害生物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资金,做好物资储备。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救灾资金,保证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防治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处理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持社会稳定。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建设工程单位不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木材、电缆盘等木制品;负责城镇绿化中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负责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经济林及苗圃等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邮政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执行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森检机构做好复检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确保应急救灾物资按时运达。
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在做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木质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检疫,严防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和解决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及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计划处: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应急管理办公室意见和处理需要,负责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除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林业厅财务处:负责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自治区林业厅造林处:负责从营林措施方面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负责组织提供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报批采伐指标。
自治区林业厅科技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申请课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自治区林业厅宣传办: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
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负责协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查处森检案件和维护治安。
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负责协调全区林木种苗经营生产单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负责协调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和威胁保护区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理。
2.4专家组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根据全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国有生态公益林区,国家启动实施生态建设、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区位重要的荒漠林、灌木林,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及边境、省(区)界地区列为重点预防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预防区。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自治区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机构
旗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每年对所属范围内的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普查,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
3.3检疫管理
旗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查验检疫手续,防止疫情扩散传播。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按程序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建立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圃,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引种后隔离试种、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
3.4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积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4应急响应
4.1灾害的确认和分级
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盟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4.1.1灾害的确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区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区新发生的;
4.自治区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5.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常发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
4.1.2灾害的分级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区且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盟市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区新发生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4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6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自治区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苏木(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2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2分级响应
4.2.1一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在接到盟市灾情报告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指挥部确认并召集成员单位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控制灾情。需要由国家林业局认定、响应的生物灾害,由国家林业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二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盟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灾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盟市指挥机构确认后,组织实施救灾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
4.2.3三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旗县(市、区)林业局要密切监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一旦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旗县(市、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并上报盟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盟市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后,旗县(市、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防治,迅速控制灾情。及时向盟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除治情况。
4.3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4.3.1灾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及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有害生物并需要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
二、三级有害生物灾害由盟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7日内予以确认,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一级有害生物灾害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家林业局在10日内予以确认,并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
4.3.2信息发布
4.3.2.1根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及确认情况,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向毗邻省、自治区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3.2.2接到毗邻省、自治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通报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盟市、旗县(市、区)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2.3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防治的信息。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及防治等相关信息。
4.4通讯
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各级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通畅,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与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4.5安全防护
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防治人员在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的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提醒农牧民做好安全防护,不要在防治区放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6应急终止
应急预案启动后,盟市、自治区和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批准启动预案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5灾情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灾害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械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各级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按灾害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异地调拨物资时,由上一级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要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6.2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用于救灾和药剂药械等物资购置储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所需经费,由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和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备队,加强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要加强对林业站、林场、苗圃职工及护林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并组织他们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6.5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各级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定期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能力进行检查,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加强对专业人员和预备队队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由国外或境外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造成严重危害。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年份种群数量较少,偶然出现可促使其大量发生的有利因素,造成严重危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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