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9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1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9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1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指挥部职责
2.3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专家组职责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机构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3预警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4.4指挥与协调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赔偿及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技术储备与技术保障
6.6应急队伍保障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略)
9.2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我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社会安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要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管理体制,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1.2.2科学高效,果断处置。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一旦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要依法科学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结合起来,实现预防减灾与应急处置减轻危害的有机统一。
1.2.5立足现有,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的应急处置资源(信息、机构、技术等),不改变现有的部分指挥体系,依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分布状况,对实施预案所需队伍装备物资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农业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厅、粮食局、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植保植检站,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指挥部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本预案的实施。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等日常工作,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情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3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方案,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工作,发布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防护治理意见;负责灾害的资料收集汇总;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确定灾害等级。
负责自治区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库房的建设以及对盟市、旗县(市、区)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的监督指导。重点储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所需监测预报工具、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等物资。
负责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指导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负责申请、管理和分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
负责及时通报和上报灾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工程项目立项,支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自治区农牧业厅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案件查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
自治区粮食厅:负责救灾粮源调运、控制鼠害行动中毒饵配制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鼠传疾病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农业行政执法。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及救济。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与灾情鉴定评估相关的气象资料和分析服务;及时提供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专家组职责
自治区成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灾情认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抗性监测和对盟市、旗县(市、区)应急处置的指导及培训。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机构
旗县级以上农业植保部门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报告、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信息。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处警中心设在自治区植保植检站。各地区农业植保部门也要设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处警中心。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构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系统,按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相关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取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及主要领导;特别严重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由自治区农牧业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3.3预警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级农业植保部门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中、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内容应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灾害的时间、区域、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自治区农牧业厅信息网络为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预警级别
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分为IV、III、II、I级,即一般灾害(IV级),较重灾害(III级),严重灾害(II级),特别严重灾害(I级),并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以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予以标示。
3.5.2预警级别的确定
3.5.2.1蓝色(IV级)灾情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蓝色(IV级)灾情:
(1)蝗虫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10个旗县(市、区);
(2)草地螟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5个旗县(市、区);
(3)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5个旗县(市、区);
(4)玉米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5个旗县(市、区);
(5)小菜蛾(油菜籽)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旗县(市、区);
(6)马铃薯晚疫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旗县(市、区);
(7)小麦锈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旗县(市、区);
(8)向日葵菌核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旗县(市、区);
(9)农田鼠害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小于或等于3个旗县(市、区)。
3.5.2.2黄色(III级)灾情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III级)灾情:
(1)蝗虫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1个至15个旗县(市、区);
(2)草地螟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6个至10个旗县(市、区);
(3)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6个至10个旗县(市、区);
(4)玉米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6个至10个旗县(市、区);
(5)小菜蛾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4个至10个旗县(市、区);
(6)马铃薯晚疫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4个至10个旗县(市、区);
(7)小麦锈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4个至10个旗县(市、区);
(8)向日葵菌核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4个至10个旗县(市、区);
(9)农田鼠害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4个至10个旗县(市、区)。
3.5.2.3橙色(II级)灾情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橙色(II级)灾情:
(1)蝗虫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6个至25个旗县(市、区);
(2)草地螟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3)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4)玉米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5)小菜蛾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6)马铃薯晚疫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7)小麦锈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8)向日葵菌核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9)农田鼠害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在11个至20个旗县(市、区)。
3.5.2.4红色(I级)灾情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I级)灾情:
(1)蝗虫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5个旗县(市、区);
(2)草地螟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3)粘虫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4)玉米螟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5)小菜蛾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6)马铃薯晚疫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7)小麦锈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8)向日葵菌核病发生程度达5级,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
(9)农田鼠害发生程度5级以上,发生范围大于或等于21个旗县(市、区)以上。
3.5.3预警发布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相关专家进行会商并由农业植保部门发布。全区范围严重、特别严重的预警级别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依照预警等级,提出具体的预警建议,经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盟市、旗县(市、区)范围内的预警级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全区预警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IV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由灾情发生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预案启动24小时内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1.2较重(III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由灾情发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受灾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期启动相应预案。
4.1.3严重(II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由自治区指挥部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有关部门。受灾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期启动相应预案。
4.1.4特别严重(I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由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健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利用现有的网络和通讯系统,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2.2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
4.2.2.1信息采集的范围
(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常规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预计发生和已经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区域。
(2)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现场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已经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区域。
4.2.2.2信息采集的内容
(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常规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预计发生和已经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2)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现场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已经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受灾现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等。
4.2.2.3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可以通过现有网络和通讯渠道或受灾现场实地调查的方式方法进行采集。
4.2.3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信息报送
4.2.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现有网络和通讯系统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保部门报告。旗县(市、区)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征兆或灾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4.2.3.2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较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通过值班电话、信息专网或其他途径报告和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4.2.3.3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严重、特别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办公室应通过值班电话、信息专网或其他途径,在12小时内向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5天内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24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4.2.3.4灾害情况的上报实行实名制。
4.2.4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自治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区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如果属于特别严重及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的同时要发布到相关信息专业网上,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2.5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经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成员单位要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受灾现场,协助受灾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协助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同时要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灾情报告及建议。
4.3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4.3.1分析灾害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产量损失、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结合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规律、流行学、作物布局、气候特点、地理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可能引起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各项因子(包括重大有害生物来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
4.3.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危害及损失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虫)源区。
一般防治区:已发生灾害但通过综合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其灾害程度和流行蔓延速度的区域以及分析影响因子后确定的重大有害生物将要发生的区域。
4.3.3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针对不同的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治理,提高治理成效。
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控制措施。
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控制措施。
4.3.4灾区控制措施的实施
4.3.4.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1)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统一应急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重大有害生物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对菌(虫)源区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应急防治。对受灾面积大的区域,利用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实施综防统治,坚持做到“三集中、五统一”。“三集中”即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时间;“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监测、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3)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工作。
(4)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
4.3.4.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生态、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同时结合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
4.4指挥与协调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特别严重及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严重及严重农业 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情态势。
4.5新闻报道
电视、广播、报纸、农业信息网等公众媒体应及时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各级电视台应在广大农民收视集中的时段免费播放相关报道。
4.6应急结束
特别严重及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自治区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批准,由自治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受灾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常态管理;必要时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受灾群众的温饱。要在对受灾情况、群众承受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后,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
对于发生鼠传疾病的灾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协助自治区卫生厅做好灾区的鼠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5.2社会救助
特别严重及严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发生后,由自治区指挥部与自治区民政厅研究提出帮助、支援灾区受灾群众的方案。自治区民政厅要迅速组织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5.3赔偿及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保险工作。要重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倡导保险企业增设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在开展应急防治工作的同时,由自治区指挥部依法组成灾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灾情调查,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预案和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开展对应急处置的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6.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调拨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预案维护等工作。
6.3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制度,采取以盟市为主储备、旗县(市、区)根据情况适当储备的方式储备相对充足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应设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4.1自治区指挥部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共通讯网络,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顺畅。
6.4.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嘎查村的有关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6.5技术储备与技术保障
6.5.1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开展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测、预警、控制及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防灾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
6.5.2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盟市、旗县(市、区)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灾害监测预警、抗性监测等工作。
6.6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防治专业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防治机具。定期对应急防治专业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强化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危害性和控制技术的宣传培训,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公众对重大有害生物进行治理控制的主动性和科学性。
7.2培训
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重点培训苏木乡镇农技干部和农民技术员。培训内容包括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使用技术等,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造成重大危害,具有暴发性、流行性的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目前确定为蝗虫、草地螟、玉米螟、粘虫、小菜蛾、小麦锈病、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以及农区鼠害。
8.1.3综防统治:将农业、生物、生态、物理、化学等防治技术,根据实际需要单施或有机结合应用的方法,组织防治专业队伍或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员会组织广大农牧民统一对当地发生的农作物病虫灾害进行控制。
8.1.45级:指大发生。
8.2预案管理
8.2.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
8.2.2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3本预案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略)
9.2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