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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60号
成文日期 2009-09-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9]60号
成文日期 2009-09-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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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总体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和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增强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渠道畅通。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覆盖更多受众,有效防御和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播发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息。各级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息。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根据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应当在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四)各级广播电视、通信、新闻出版及公共场所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各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无偿传播。

  各类报纸出版单位接到本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应安排当天相应版面向社会公众发布。

  学校、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预警信息。

  (五)传播媒介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播发预警信息,不得播发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

  (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息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教育宣传工作。

  (七)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实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警新机制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发布流程,提高发布时效,扩大发布范围,畅通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机制,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无偿、全覆盖发布。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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