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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11号
成文日期 1997-09-2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11号
成文日期 1997-09-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地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9-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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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农地膜在我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使用,对提高农作物单产、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城乡市场供应及增加农牧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地膜需求量的逐年增加,在我区农地膜生产经营中出现了任意建厂、进货销售渠道混乱、劣质农地膜坑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农牧民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地膜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地膜定点生产制度

  为确保农地膜生产质量,今后全区农地膜只能由中国轻工总会和自治区定点企业组织生产(具体企业名单附后)。如确有必要增加农地膜生产企业,须由当地计委和轻工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计委、轻纺厅审定。凡未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业,今后不得再从事农地膜生产,各有关部门不供料,不安排资金,农资部门不得收购其产品。农地膜定点生产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同时,要对所属兼并、合资、合营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对定点企业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具备农地膜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取消其生产资格。

  二、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对农地膜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全区所有农地膜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一律由自治区工商局审批、发证、管理;零售企业由盟市工商局审批、发证、管理。继续严格执行“一主两辅”的农资经营渠道,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地膜的经营活动。区内农地膜生产企业要按照社会需求量逐步扩大产量,提高产品质量,尽可能以质优价低的产品满足市场供应,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调剂解决。盟市、旗县农资公司从区外购进农地膜产品,需向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农资公司办理申报手续。严禁区外农地膜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我区设点经销产品,严禁非主营单位从区外自行组织货源在区内销售。坚决打击和取缔一切无证经营、非法经营活动。

  三、加大农地膜产品质量监督力度

  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地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法定质检机构对农地膜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抽样检查。各农地膜生产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的内部管理,把质量隐患消灭在出厂之前,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今后无论自治区内生产还是从区外调入的农地膜,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有法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销售的,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凡因农地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生产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加强农地膜价格管理

  农地膜价格继续实行国家定价。自治区物价局要制定全区统一作价原则和办法,各盟市物价部门按照全区统一作价原则和办法,分别制定各盟市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和分盟市批发、零售价格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对外地调入我区销售的农地膜,经营单位要凭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销售价格。

  为减少原料价格对农地膜销售价格的影响,减轻农牧民负担,对计划内国产原料及进口原料的供应价格,由经营单位报自治区物价局,依据打紧费用的原则统一核定。

  各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价格,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规定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对农地膜生产原料及成品价格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保证资金供应,支持农地膜生产

  有关银行要列出农地膜专项贷款,积极筹措并及时供应。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理顺资金供应渠道,有关企业要与银行共同研究在农地膜原料购进、加工生产和成品收购三个环节使用贷款的办法,贷款的利息分别计入各环节的成本。各有关企业应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区农地膜需求情况,科学安排好生产供应工作,各盟市要在每年年底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农地膜覆盖计划,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轻纺厅、农业厅、供销社。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委、轻总会安排的农地膜计划,商有关部门后编制下达全区农地膜生产、收购、调拨计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地膜生产经营工作的指导,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继续实行农地膜生产经营管理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平衡协调会,研究解决农地膜产、供、销方面的问题。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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