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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79号
成文日期 1997-10-3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79号
成文日期 1997-10-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0-3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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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法中明确规定,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为了稳妥衔接两种费用征收办法,确保我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足额征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未出台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之前,全区公路养路费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即由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养路费。各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实行按年包缴、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时、按期向交通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或按规定办理减、免养路费手续。

  二、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开具的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无养路费收讫(免征)标志的车辆(军队和武警车辆除外)不得行驶。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或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减、免征手续者,由各级交通征稽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理,对不能现场执行者,交通征稽部门可暂扣其行车有关证件或车辆,限期接受处理。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养路费征收办法的改革,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两种收费办法的顺利过渡创造条件。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之前,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做好养路费的征管工作,稳定稽征队伍,做到“应征不漏”,保证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足额征缴,不能造成收费环节的脱节。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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