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27号 |
成文日期 | 2000-03-2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0〕27号 |
成文日期 | 2000-03-2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199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 户统管”试行办法》内政办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零户统管”试行办法》,已在《 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9期刊发),各地区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在部分旗县组织开展了苏 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试点工作。半年多的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实践 证明,“零户统管”作为一种全新的乡镇财务管理模式,是加强乡镇财务资金管理,增强乡 镇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从现在起在全区苏木乡镇全面推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
各地区要将推行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作为今年农村牧区工作的 一件大事来抓,结合本地区实际,尽早做出安排和部署,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 位。要认真总结试点苏木乡镇取得的经验,严格按照《“零户统管”试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零户统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旗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顾全大局,支持苏木乡镇推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各金 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苏木乡镇搞好“零户统管”后有关帐户注销、资金结算等项工作,不得压 汇、压票,不得为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另设帐户。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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