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标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71号
成文日期 2002-06-2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标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71号
成文日期 2002-06-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6-20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经过加工的皮棉、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絮用棉纤维是指采用国家标准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皮棉,其中长度16mm(含16mm)以下的棉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
  絮棉制品是指以絮用棉纤维填充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方批准其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第四条 企业从事棉花销售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当地棉花收购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场地。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棉花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收购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分级室和衣分试轧室。棉花分级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衣分试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衣分试轧车1台,籽棉水分测湿仪2台,原棉水分电测器2台,杂质机1台及磅秤、衣分秤等,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棉花收购企业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量相适应的棉检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必须配备棉检技术人员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必须配备棉检人员6—8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其他棉检技术关键岗位(品级、长度)工作人员应具备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除符合棉花收购企业的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置。棉花加工企业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作业区,并与收购区、办公区、生活区严格分开。
  (二)机械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设置轧花、剥绒、打包等主要车间。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皮辊长度大于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皮辊机或80片(含80片)以上的轧花机和141片(含141片)以上的锯齿剥绒机及压力吨位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打包机等配套设备。
  (三)加工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棉花加工检验室。棉花检验室应有北向窗或有符合标准的人工光源,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玛克隆值仪1台,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分电测器1台,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工技术人员。棉花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与加工任务相适应、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加工技术人员。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下的应配备4—6人;籽棉收购量在1500吨以上的应配备6—8人。其中加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人事部门或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证证书,主要生产工序必须配有一定比例的高、中、初级技术人员。
  (五)棉花加工企业须有一整套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质、劳动、财务、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设施。必须配备与棉花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级以上的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第七条 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生产加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状况。应具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场地设施。应根据生产加工量的大小,设置足够的收购、仓储、生产场地。场地通风清洁,光线充足,防潮、防霉、防火。
  (三)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棉花标准规定,设置棉花分级室和检验室。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配备检验棉花、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所必备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按《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企业必须配备懂棉花、絮用棉纤维和絮棉制品检验的技术人员2至3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一式3份。
  第九条 县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生产安全工作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合格的棉花检测仪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场地租赁协议(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格认定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鉴于2001年是放开棉花收购的第一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002棉花年度继续由供销、农业、纺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的申报。
  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应先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资格认证条件分别进行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并颁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凭资格证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02棉花年度起各类企业均照此办理。
  办证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认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过认定的独立企业发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非独立法人企业一律发副本。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棉花收购、加工。
  (一)经营主体破产的。
  (二)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无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
  (三)经查明以不真实方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收购、加工棉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棉花收购、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六)转让、复印、涂改和冒用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自治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资格认证或在定期复查中取消资格认证的企业,都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我区发布的有关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审批表(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