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2〕82号 |
成文日期 | 2002-10-2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2〕82号 |
成文日期 | 2002-10-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7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集宁市、临河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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