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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78号
成文日期 2014-07-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4〕78号
成文日期 2014-07-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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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由企业直接上交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取。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直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直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直企业或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直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一条  区直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区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区直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三章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自治区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监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自治区非税专户,由自治区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自治区非税专户,由自治区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  区直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第十七条  对区直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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