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保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5〕134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0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保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5〕134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0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预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的,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
(一)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要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主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具体部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组织编报。按照谁经办谁具体编制的原则,统筹地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具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程序。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早编、细编、实编预算,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提早谋划、及时布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按统筹地区和统筹层次,自下而上,层层编制汇总,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预算草案的具体编制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二季度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编制要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基金收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因素。具体收入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享受对象人数增减变动、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具体支出项目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本年度变动情况;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核和批复。统筹地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后,编制汇总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统筹地区人大审查和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按统筹层次联合批复下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具体执行。自治区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在各地区上报的基金预算数据基础上,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统筹项目基金存量情况、扩面人数、待遇支付、参保人群、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审核各地区报送的数据。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审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规范审核程序、强化政策性审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一)认真做好预算的执行和监测。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按月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定期分析、通报、监测和预警制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预警防范,切实增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的科学性、约束性,促进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有效衔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及安全完整。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重大政策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建议,并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建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提出。未经批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调整。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及时将接受返还或补助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
(三)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要遵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按规定的范围、程序、格式、时间科学规范编制,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批复。
四、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的政策完善和制度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依法按时足额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不断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缴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应转尽转,不得违反规定免收、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不得接受参保的用人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信息化等条件受限的地方,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应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税务部门要对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支出社会保险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支出范围、增减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基金支付业务。基金支付一般不直接使用现金,基层服务网点也要逐步取消现金支付业务。切实做好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防止有人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隐瞒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资格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出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现有关机构和个人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和结余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选择开户银行,开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需报经财政部核准的,应按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支出户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在财政部门备案,每年需进行年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税务机关要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款、账表相符。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管理。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包括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开户行)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政策,及时结存利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并将利息收入及时计入相应险种账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和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在留足发放、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加强对结余基金存储形式、存储银行、存储数额、存储期限及收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和分担机制
(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考核机制。自治区建立对各盟市的基金预算考核机制。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管理等情况。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自治区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按照保发放与保稳定相结合、上级补助与落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基金收支兜底和基金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自治区根据各地区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待遇调整、地方预算安排、基金结余等情况,对盟市给予适当补助。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支出责任,从2016年开始,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基金预算时的预算收支缺口,以及预算执行中因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增支因素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收入短收而形成的缺口,由自治区与盟市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分担比例可根据统筹项目基金结余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国家如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分担办法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因未完成基金预算收入形成的短收、地方自行制定政策因素形成的缺口,自治区不予补助。将审计部门、基金监督行政部门查处的基金违规违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自治区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挂钩,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考评结果与对盟市补助资金挂钩的激励机制。
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基金预算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的稽核,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行为,努力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各环节合法合规。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联网监管。积极推进社保基金联网监管,加快建立覆盖全区、涵盖多险、连通经办、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的“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连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金融、税务等部门,支持多险种业务管理和基础数据分析,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析预测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全区社会保险预算管理精细化、服务经办规范化、监督考核标准化、宏观决策科学化水平。
(三)建立多方联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机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等各方人士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相互协作,上下联动、群策群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个环节规范有序、相互衔接,坚决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实现预算数据的合理性、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收支管理的能动性,保证基金预算工作顺利进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精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工作,抓紧建立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项工作。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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