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152号 |
成文日期 | 1997-12-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152号 |
成文日期 | 1997-12-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五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批复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批复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目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基本方针和有关措施。国家民委等五部委根据《批复》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试点投资、利息、税收和价格政策做了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使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区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一些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停产、转产,民贸网点减少,一些量小利微的民族特需产品无人生产和经营,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为妥善解决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是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进步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密切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巩固国防和边疆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落实《批复》和《通知》精神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地区一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各尽所能,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政策。《批复》和《通知》主要出台了三项优惠政策,即利率优惠、税收减免和试点企业的贴息贷款政策,总体上看力度是比较大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审核、确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及税收减免范围时,不得随意减少数额和缩小范围。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银行批准的试点企业名单落实贴息贷款;对个别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投放贷款的项目,需经自治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投于其它民贸网点建设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专项贷款需自治区贴息部分,自治区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的指导工作,鼓励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企业生产走联合、兼并的路子,鼓励就地生产、就地供应,提倡民贸企业采取联购分销、连锁经营和送工业品下乡等方式搞活经营。要继续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整顿并适当压缩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以便重点扶持。
三、从实际出发,全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多年来,我区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制定并实施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批复》及《通知》要求继续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制定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区实际,“九五”期间,除落实好国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继续执行并落实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每年为砖茶、蒙马靴、马革詹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
(二)为防止边销茶生产和供应的大起大落,按着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保障供应的原则,继续执行边销茶贮备制度,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自治区财政继续从每年5%的民族机动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民贸旗县民贸企业网点修建和重新核定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补助。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自治区民委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体改委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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