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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8〕68号
成文日期 1998-07-0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8〕68号
成文日期 1998-07-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7-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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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积极而稳妥地推动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工作,现就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中一些必须明确而又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放问题

  按照自治区党委〔1998〕2号文件关于“凡是驻盟市、旗县的直属企业原则上都要下放到所属盟市、旗县管理”的要求,自治区各部门驻盟市、旗县的直属企业,凡未经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不下放或暂不下放的,都要分批限期下放。下放工作要在8月末前基本完成。具体工作由部门和盟市协商,签定本部门所属企业向地方移交的协调。主管部门对下放企业原有的资金和项目扶持渠道不变。原企业享受的政策,只要不违背国家新规定,宜继续享受。

  目前,暂不下放的企业主要指以下几类:一是自治区原确定的大型无主管部门企业和两大投资公司;二是国家决定上收的企业,如石油系统和国家粮食储备库;三是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系统的非竞争性特殊企业;四是高等院校的校办企业、科研院所的科研基地和实体企业;五是业务属于国家明令专营和自治区明确必须由系统管理的企业,如盐业系统、新华书店系统。

  二、企业下放财务指标、国有资产划转和债务处理问题

  企业下放后,有关部门应相应将下放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划转盟市,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财务划转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1997年底财务决算为基数;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性亏损,由企业以后年度的盈利抵补;自治区投入的拨改贷部分以及技改和科技开发资金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企业债务中的自治区财政性借款,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借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可以将债务关系划转盟市,确实无力偿还的可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由自治区财政转借的中央财政周转金,仍由企业负责偿还。

  三、政企分开的不同形式问题

  凡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不下放企业,原主管部门也要与其实现政企分开,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

  1992年以来,自治区各部门为了安置本单位职工而出资、出场地、出设备在呼和浩特市地区所办的企业和经济实体,都要进行改制,使其成为“四自两独”的实体。

  过去凡为了寻找“主管部门”而挂靠到自治区有关部门、与部门又无产权关系的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脱钩后的企业应重新到工商部门注册,接受行业管理。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

  自治区大型无主管部门企业原则上都要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按自治区党委〔1997〕9号文件精神提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经自治区批准,属于特殊行业和专营企业的,仍由原部门管理,但也要实行“两权”分离。有条件的建立资产运营主体,专门负责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有关政策问题 

  按照自治区党委〔1998〕2号文件规定,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参照执行企业所在盟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呼和浩特市的政策。在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要纳入优化资本结构整体中统筹安排。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兼并、破产需申请优惠政策的,应由主管部门直接向所在试点城市申报,试点城市要给予统筹安排。自治区经贸委要做好协调工作。

  为了支持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凡涉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要压到最低限度。新改制企业重新到工商部门注册,要按“变更登记”处理,收取少量工本费。凡国有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可由主管部门的审计财务部门负责,结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鼓励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属于有偿转让和拍卖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留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使用。

  六、改革难点的处理问题

  自治区直属企业的改革成本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可由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解决。属于中型以上原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的、部门和地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分管的自治区领导负责协调。特殊的老大难问题,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总体宏观承受能力逐步研究解决。

  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

  不论企业采取哪种转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变化,离休干部的原待遇级别不变。其中,自治区直属的不下放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负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帮助解决。下放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属地管理,企业负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属地财政帮助解决。

  企业退休人员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原在哪级参加社保的,就由哪级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并发放退休金。下放企业由自治区社保部门将原积累的统筹金划转属地社保部门,纳入属地管理。企业没有参加社保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由主管部门和社保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八、不下放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

  凡批准不下放或暂时未能下放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绝不允许把这些工作推到政府、更不能推向社会。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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