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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02号
成文日期 2002-04-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2〕102号
成文日期 2002-04-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4-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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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盟市可参照此办法,制订本地区的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协全委会、政协常委会,盟市委书记及盟市长会、全区劳模大会。

  (二)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立法、监督、选举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会议,旗县委书记、旗县长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

  自治区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 会议规模和会期

  (一)会期

  除特殊会议外,原则上一、二类会议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不得超过2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

  除特殊会议外,一类会议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会议总人数的20%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总数的15%以内,原则上只开到盟市一级;三类会议代表食宿人数一般控制在40名以内,工作人员不得突破会议总人数的15%,每个部门每年原则上只召开一次。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三类会议不得通知盟市负责同志参加,如果已经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过全区性会议,不再另召开部门工作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履行会议的审批程序。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已批准同意召开的下一年度一、二类会议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附有关批准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安排下年度会议经费预算。三类会议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中,包干使用。如召开电视电话会,按类别核定经费,结余留用。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及使用

  (一)会议费开支坚持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三)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和开支项目,对超出标

  准的,财政不予追加经费。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在开会城市居住的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非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鼓励和提倡召开电视和电话会议;能通过印文件、计算机网络或电视电话会议解决问题的,不开食宿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对非开不可的会议,要尽可能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力争开短会,开小会。不得在各类会议中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发纪念品,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四)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一律不予安排会议经费。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将会议费转嫁、摊派给基层单位,否则,除扣减该部门、单位会议费预算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三类会议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不再回原单位报销;对让与会人员食宿自理的会议任何单位有权拒绝参加。

  (三)会议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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