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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45号
成文日期 2013-05-2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45号
成文日期 2013-05-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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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生产持续快速发展,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牲畜总量连创新高。农牧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特色主导农畜产品逐步向优势区域集中,农畜产品加工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畜牧业生产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状,切实制定好我区畜牧业发展政策,为实现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中提出的“把内蒙古建设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目标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不仅是了解我区畜牧业生产和农畜产品加工发展现状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实现“把内蒙古建设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调查队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调查工作。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以确保普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一标准,依法统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内蒙古畜牧业普查方案》和《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统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全区畜牧业普查工作每年实施两次,以牧业年度为主、日历年度为辅;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以进度监测为主,分为季度调查和年度调查。两项任务工作量大、调查频率高,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调动地方调查队的积极性,加强力量,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确保普查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强化监督,确保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普查和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区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已列入常规性工作,今后每年由自治区统计局发文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3年5月2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玉明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任  茂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胡敏谦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郝  影  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副主任 

          杨崇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布  仁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成  员:李玉芝  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 

          布  仁  内蒙古调查总队纪检组长 

          康昱幸  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 

          田选民  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向  东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利  军  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 

          臧  俊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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