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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3〕145号
成文日期 2013-08-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3〕145号
成文日期 2013-08-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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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

(自治区残联 2013年8月)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依托社区,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不仅是残疾人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工作向深层次拓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残疾人工作,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社区残疾人工作在“十二五”时期更上一个新台阶,按照中国残联在我区建立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12个盟市各选择条件成熟的1个城镇社区和1个农村牧区嘎查村作为示范点。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示范点工作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和谐社区建设之中,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同步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示范点所在旗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社区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残联、妇联、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领导。示范点所在旗县(市、区)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旗县(市、区)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兼顾特性,共建共享。

  示范社区也要建立社区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残协主席(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负责民政、卫生、计生、社保、妇女儿童等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办法》选聘,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职责要明确具体,同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发〔2008〕18号)、《内蒙古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内残联发〔2009〕2号)、自治区民政厅等5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09〕21号)要求,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补贴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一般每年不低于2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社区残协要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利于开展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社区残疾人工作。摸清残疾人底数,对社区残疾人工作做到“五落实”,即摸清残疾人家庭状况、经济状况、残疾状况、就业状况、基本需求状况;走访、帮扶、培训、安置、服务工作要落实到位。残协建立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贫困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就业需求登记表。

  4.帮扶情况登记表。

  5.工作记录。在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残协会员实名制工作纳入部分试点。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及时向同级政府、社区服务机构和上级残联反映残疾人需求,协调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具体有效服务。

  (二)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等帮扶服务。城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实际情况,推荐、安置残疾人在社区相关单位按比例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争取自主创业,国家或地方扶持项目、资金向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倾斜。农村牧区嘎查村委会和残协组织要大力扶持残疾人发展科学种植、养殖和适合残疾人的第三产业,对生产有特殊困难的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特殊扶持和救助。协助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大病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补贴、危房改造、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关心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教育问题,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支持和帮助。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发挥残协作用,发动和组织社区助残志愿者,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结“帮扶对子”,帮扶措施具体,责任到户到人,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帮扶服务。

  (三)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要求并建档立卡,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普及和宣传康复知识,进行健康教育;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以家庭为基础,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监护。对在社区无法满足的康复要求,要及时向其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或转介。

  (四)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社区要积极协调,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列入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规划,列为“村村通”、“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重点惠民文化建设工程内容,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评估指标。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要求,对社区文化体育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满足各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社区文化站(点)要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角),设有残疾人文化体育场所,充实活动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参与的各种文体活动,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由残协专职委员负责联络,教育和带领残疾人参加社区建设、社会活动和文化创业,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配备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有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器材,设立残疾人健身活动点,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五)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社区居委会和残协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惠残政策,制定社区对残疾人具体扶持措施,帮助社区居民提高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关注未成年残疾人和无行为能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发生的侵权事件,应及时向法律机构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或充分利用其他社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节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六)与残疾人生活、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逐步得到改善。逐步改造残疾人居住房屋内、楼道内和社区内妨碍残疾人出行、生活的生活用具、道路和台阶设施,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使社区70%的残疾人能够走出家门,参与社区各类活动。

  (七)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通过开通电话热线、上门沟通聊天等方式对需要特殊服务的残疾人提供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等服务,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残疾人阳光快乐地生活。

  (八)培育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

  (九)开展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开展对残疾人帮扶、互助等社区志愿服务。

  四、经费保障 

  依据示范点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在保障正常运转经费的同时,通过多渠道积极筹措,整合资金,保证示范点建设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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