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电〔2013〕23号 |
成文日期 | 2013-09-0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煤炭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电〔2013〕23号 |
成文日期 | 2013-09-0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是产煤大区,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一些低收入农村牧区常住户冬季取暖仍存在较多困难。为加快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共享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中央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煤对象和范围
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在籍农牧户。
二、供煤标准和时间
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免费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原则上供应实物煤炭;没有条件组织供煤的地区,也可按每户600元标准发放货币补助。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供煤政策的地区,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本标准。
供煤期限为2013至2017年,每年9月底前结束。
三、供煤责任主体和方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本地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低收入农牧户的统计上报、核实工作,并制定具体的供煤实施办法。要根据当地农牧户取暖用煤习惯,确定供应煤炭的质量标准;组织动员当地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对口帮扶等形式,就近向当地农牧户赠供煤炭,不足部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供应。配送方式利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煤炭物流销售系统,或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煤炭配送点送煤到户。各盟市对低收入农牧户的确定、供煤或发放货币补助情况,要执行村务公开制度。
四、政府采购及补贴资金来源
实行政府采购煤炭及发放资金补助的资金来源,以各盟市自行解决为主,自治区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1/3,其余由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自行解决。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人均财力超过上年度盟市平均水平20%的盟市,补贴20%;人均财力低于上年度盟市平均水平20%的盟市,补贴40%;其他盟市补贴30%。
自治区补贴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盟市,与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捆绑使用。
五、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根据各盟市上报的低收入农牧户数量,与自治区扶贫办、统计局核对后,下达全区供煤计划和资金补贴计划;自治区统计局、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各盟市低收入农牧户数量上报及核定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划拨落实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全程监督供煤工作情况,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书面报告本年度供煤情况,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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