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3〕79号 |
成文日期 | 2013-09-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3〕79号 |
成文日期 | 2013-09-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国土资源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在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开展了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为保证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高度重视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为核心,选择了16家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开采方式和开采不同矿种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矿山企业作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单位,重点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系列利益共享问题,探索建设和谐矿区的长效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促进全区矿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动以矿业开发为支柱的工业经济发展,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矿业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企业生产、轻群众利益,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建设等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改善民生、生态补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时有发生,导致矿群矛盾和纠纷的隐患及深层次问题尚未彻底消除,严重影响了全区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妥善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民生问题,大力化解矿群矛盾,为矿业发展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实现全区矿业可持续发展,对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和谐矿区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全面完成和谐矿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二、切实抓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积极落实矿山企业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主体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和监督力度,切实抓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强矿区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矿山企业完善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矿区主要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矿区重要运输道路沿线要形成乔灌草结合的隔离式绿化带。继续做好矿山生产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作,保证生产和生活污水不外排,提高矿山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在主要公路两边视线范围内全面推进煤矿筒仓或球形仓建设,完善矿山防尘抑尘设施。下大力气抓好矿山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强化防渗、抑尘和加固防险措施,确保库体安全。严格按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和实施好矿区生产生活区特别是露天开采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工作,加强矿山塌陷、裂隙等地质灾害防治与恢复治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对影响矿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造成矿山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立完善利益共享机制
切实做好矿区群众搬迁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程序不履行、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农牧民搬迁的补偿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确保搬迁农牧民居住及长远生产生活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要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有效途径,扩大村企合作范围和领域,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类型和规模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积极探索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新办法和新措施,引导企业帮扶群众提高收入,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稳定矿区群众生活来源,让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鼓励矿山企业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对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健全和完善矿群矛盾化解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大型矿山建设项目及征用土地面积大、涉及农牧民搬迁人数多、污染严重的矿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社会风险控制评估;争议较大的拟建项目,要组织矿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农牧民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农牧民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权益。矿山数量较多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成立矿群矛盾协调处理组织机构,形成政府、企业、矿区群众议事工作机制,构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有效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矿群矛盾,避免造成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国土资源、公安等联合执法新机制,形成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的工作格局,维护矿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对涉及补偿、拆迁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敏感问题,要采取政府、企业、群众三方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既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要支持矿山企业发展,实现和谐共赢,共同发展。要引导和支持矿区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涉矿矛盾和纠纷,并使之常态化。对于发现的矿地矛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限期予以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报道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制定本部门开展和谐矿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充分借鉴试点经验,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通过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和谐矿区建设体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区域与企业限批制度,建立了矿山企业营造碳汇林制度,形成了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机制和矿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整治联动机制。在利益共享方面:出台了移民搬迁“四个一”配套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安置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形成了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试点制度,建立了养老保险政府储备资金制度,积极探索矿山企业吸纳矿区群众入股分红的实现形式。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推广“3+2”模式。所谓“3”,一是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向具有采选冶加工产业链和一体化开发能力的企业集中;二是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集中度,对新矿区科学设置矿业权,坚持大矿大开,避免零星分割开发,对旧矿区通过资源整合、股权合作等方式,提高开采集中度;三是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所谓“2”,一是引进专业化的下游深加工企业,参与资源转化加工项目的建设;二是坚持基地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矿地和谐共建方面:建立了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形成了矿地矛盾协调化解长效机制,完善了矿地互动和谐共建机制。
各地区要充分借鉴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本地区和谐矿区建设工作。2013年年底2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2014年年底5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2015年年底8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和谐矿区建设要求的标准予以严格规范管理。
各地区务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每半年报告一次和谐矿区建设进展情况。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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