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7〕34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税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7〕34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
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财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和自治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各盟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若有调整,要于2017年4月15日前调整完毕。各级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要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收入划分相关配套工作,确保2017年5月1日以后自治区增值税按规定比例、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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