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7〕165号
成文日期 2017-06-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7〕165号
成文日期 2017-06-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包头市五当沟水库建设范围内新建各类项目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6-29 16:21 
分享到:
【字体:  
包头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五当沟水库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当沟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范围涉及包头市石拐区,五当沟水库建设范围坐标为:
  1.37438106,4497567;
  2.37437491,4498046;
  3.37437907,4498155;
  4.37438414,4498981;
  5.37438502,4499620;
  6.37439958,4500720;
  7.37440103,4499986;
  8.37438978,4499297;
  9.37438939,4498333;
  10.37439120,4498143;
  11.37438667,4497782;
  12.37438309,4497615;
  13.37438106,4497567。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在五当沟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五当沟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四、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五当沟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