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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文日期 1996-08-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文日期 1996-08-05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2-2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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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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