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46号 |
成文日期 | 2008-06-1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8〕46号 |
成文日期 | 2008-06-1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牧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各盟市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初审,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自治区内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人民银行区内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要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五、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缓解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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