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6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2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6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2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 查 报 批 规 定
为规范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成果的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规划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市级规划大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规划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级规划大纲,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二)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盟市级规划,依法经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旗县(市、区)级规划,经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予以批复。
(四)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苏木乡镇规划,经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组织
(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盟市级规划最终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级规划成果,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盟市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成果,经所在地的镇、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苏木乡镇级规划成果,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四)本级和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的规划;
(五)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等;
(七)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1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的市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2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3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划,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4申请审查批准规划时,应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审查批准的请示5份,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5份;
(3)规划大纲、规划文本及说明40份;
(4)各类规划图件2套;
(5)规划同级的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及修改说明6份;
(6)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
(7)规划修编听证材料2份;
(8)申请审查旗县(市、区)级规划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还需附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划的审查意见1份;
(9)电子材料(光盘)40份。
(二)审查
1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收到规划成果报件后,批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协调。
(三)批复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规划,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应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3自治区各级有规划审查和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规划审查批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宜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批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责成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将其审批的苏木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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