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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84号
成文日期 2010-10-0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84号
成文日期 2010-10-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0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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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为规范我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一)规划预审。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具体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759号)规定执行。

  (二)规划审批。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四)本级和上一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五)《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六)《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及成果要求》。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八)规划科学性和专业性的专家咨询或评审意见的文档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是否贯彻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是否体现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有关产业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问题及对规划期内矿产供需形势的分析判断是否客观、深入、准确。

  (三)规划的目标是否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切实可行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确定的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区的原则和矿山(床)最低开采规模是否科学、合理。

  (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否综合运用了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是否有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五)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类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及成果要求》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七)规划编制依据是否准确;编写文本是否达到规范的要求,能否满足决策审批和实施规划中目标规模和投资需求。

  (八)规划指标是否经济可行;是否符合有关资源循环利用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请

  1.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2.申请审查批准规划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审查批准的请示文件5份;

  (2)规划文本和规划编制说明各20份;

  (3)规划附表5套;

  (4)规划附图2套;

  (5)规划专题研究报告5套;

  (6)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各5份;

  (7)电子文档光盘5份。

  (二)审查

  1.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级规划最终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林业、煤炭工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三)批复

  1.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规划审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发布实施

  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六、规划备案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正式批准并发布实施后,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各5套、规划附图和附表各2套、规划成果电子文档光盘2套进行备案。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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