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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2〕89号
成文日期 2012-08-0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2〕89号
成文日期 2012-08-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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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视程度

  近年来,自治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盟市的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陆续规划建设了一批城市新区,为城市发展带来了活力,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一些盟市在新区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了民族地区特色,同时引入了一些具有现代气息的建筑作品,成为城市建设的一大亮点,推动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但是,也有一些盟市由于城市新区规划编制水平不高,影响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因此,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以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加大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力度

  各盟市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城市新区规划。在城市新区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努力使新区规划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从2012年9月1日起对全区设市城市的新区规划进行论证,并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论证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要求,将城市新区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三、加强对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是否编制城市新区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并由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对各盟市新区建设规划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新区建设是否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区规划实施、新区规划管理是否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进一步推动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012年8月2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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