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20号 |
成文日期 | 2014-02-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4〕20号 |
成文日期 | 2014-02-1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我区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城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地区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杜绝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镇长期发展目标落实到位。
三、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在城乡规划审批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各类规划获得批准之后,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四、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听证、公示等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依法行政,推动廉政风险防控。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各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变更等工作,并通过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项目现场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使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管理。
五、要切实加强规划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旗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从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高度,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各地区要健全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建设监督执法查处体系,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和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现象。
八、进一步加大规划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加大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按照规划工作需要,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与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注重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执法监察干部队伍。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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