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63号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0〕63号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重点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内蒙古地处我国北部边疆,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也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干旱、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霜冻、低温冷害、高温、冰雹、雷电、寒潮、干热风、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黄河凌汛等气象及次生或衍生灾害时有发生,每年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我区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中,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占到80%以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认真组织编制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按照《条例》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将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苏木乡镇要确定气象助理员,嘎查村要设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机构,并将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细化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主要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建立完善气象资料和相关灾害信息共享及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合力。
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成全民防御气象灾害的局面。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防雷减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气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气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防雷减灾各项制度,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工程建设。
三、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完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对照《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预案的决定,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应急级别或者解除应急。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公共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等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配合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自救互救工作。
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一是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应急监测队伍;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在苏木乡镇所在地建设自动气象站,将粮食主产区、森林、草原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实现自动化监测。二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农村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整合完善气象等相关部门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信息网络,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提高科技含量和现代先进技术应用水平,有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刊播气象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及气候可行性。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科学规避气象灾害和气候不利因素的影响。
五、切实强化地方性法规建设,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条例》确立的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对已有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确保自治区气象法规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需求,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条例》纳入本地区普法学习计划,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做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能力,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大向全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把《条例》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群体、各个角落,提高《条例》宣传的实际效果,为科学防灾、依法防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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