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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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依法限制失信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企业承接其公共资源交


                易业务;


                     (二)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

                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


                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惩戒


                信息有效期内的专家参加评标;


                     (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惩戒信息有效期内的工

                作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行政监督部门将有惩戒信息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列

                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九条              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


                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

                3%-5%的比重。


                      第三十条             奖励措施自行政监督部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


                满或当事人在奖励信息公开有效期内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

                定情形的立即终止。惩戒措施自惩戒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照


                法律法规撤销时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工商信用管


                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

                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关税配额分配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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