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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9〕63号
成文日期 1999-05-3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9〕63号
成文日期 1999-05-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3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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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奖励工作,对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推动全区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行政奖励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分级奖励原则不够明确,一些本该由盟市、部门或系统进行的奖励,升级到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二是奖励的形式、种类、名称比较混乱;三是奖出多门、多头审批,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存在滥设奖项、超规格奖励、越级越权报批等现象。为了克服和纠正上述问题,使全区的行政奖励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发挥其应有的激励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奖励的原则

  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必须是在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做出重大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特别是记一等功以上的奖励,更要从严掌握。日常性、一般性奖励由盟市和部门在内部或系统内进行,不能升格为自治区级奖励。

  二、关于行政奖励的种类和名称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奖励有五种,即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我区的行政奖励名称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授予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的奖励,须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治区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应视具体贡献与事迹,给予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奖励名称统称为“自治区××系统(部门)先进个人(集体)”。

  对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奖励,在国家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行政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一)除上级统一部署的表彰奖励活动外,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主办部门要在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年年底前向自治区人事厅申报年度奖励工作计划,由人事厅审核批复实施。其中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进行及需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表彰奖励活动,须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经批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主办部门要在组织实施前向自治区人事厅报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载明奖励的范围、条件、档次、人员数额、时间、表彰形式、奖励办法、奖金来源、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等内容。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奖励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四、关于行政奖励的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行政奖励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外,经审批机关批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获奖集体平均奖金不得超过2万元;以部门(系统)名义表彰奖励的获奖集体平均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获奖个人奖金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经费应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多渠道解决。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所需的经费,除特殊奖励外,原则上从自治区财政为主办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或年初预算中解决,财政不再另外核拨奖励经费;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均应由各部门自行筹措解决。

  五、关于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审核审批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人事部门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各级各类行政奖励行为,确保行政奖励工作的健康开展,使之在全区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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