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20号
成文日期 2002-05-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20号
成文日期 2002-05-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5-17 11:21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教育厅 公安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应在认真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根据国家“十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变高等教育科类、专业比例不合理状况,提高教学质量,并加强高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它方面的联系,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强化对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一)各地区应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或搞农牧业综合开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旗县、苏木乡镇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通过考试录用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关系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留在生源所在地城镇,人事关系可放在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

  (二)到边远艰苦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三)支持非国有企业自主接收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使用、技术职称评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公安机关应放宽企业申请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为到上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工商、金融、税务部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给予支持。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临时性经营的,可为其颁发一年期的临时营业执照,一年后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应届毕业生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四、放宽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一)毕业生在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政策指导下主要通过学校推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系统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保证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和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基层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实行派遣制。

  (二)延长毕业生择业期至两年,回盟市就业的毕业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两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在其它地区找到就业单位的,仍可到学校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三)鼓励区外院校内蒙古生源毕业生回乡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内蒙古生源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区外院校非内蒙古生源短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其所在地级市市区或盟所在地市办理常住户口,就业后其直系亲属可随迁。用人单位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结构调整步伐,最大限度地接收和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可直接接收毕业生。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处理好减员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鼓励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形式接收毕业生。

  (五)各院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并优先推荐、录用。同等条件下,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对有残疾的毕业生,学校要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地残联协助安置。

  (六)积极放宽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落户手续。应届(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往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营业执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自办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有关规定,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区费和其它不合理收费项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

  (八)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非农户口)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单位所在地;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以学校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共同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招聘)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正式签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各高校要尽快建立校园网站,并与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链接,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体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评估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自2002年起,各地区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入对学校及校领导的考核范围。各高校要把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办学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按要求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2002年,由教育厅在全区高校范围内公布各院校及专业一次就业率,2003年开始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