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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33号
成文日期 2002-12-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33号
成文日期 2002-12-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2-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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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卫生厅 民政厅 财政厅 公安厅

  教育厅 自治区残联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精神,促进全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牧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牧区,有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牧区,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牧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因地制宜地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1.整合康复服务资源。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

  2.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康复协(学)会作用,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康复服务。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信息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

  2.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家庭康复服务。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

  1.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医疗救助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

  2.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

  3.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4.要在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中制定具体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要通过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和协作等方式增强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

  1.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经费。

  2.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3.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

  4.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

  5.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1.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职称聘任制。健全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队伍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1.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

  2.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残疾人康复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康复和预防意识。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一)卫生部门。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展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2.加强医院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3.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城、乡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

  4.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减少事故致残。

  5.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残疾人康复和医疗的优惠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

  6.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

  7.负责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检查诊断工作,配合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

  (二)民政部门。

  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2.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通过发行福利彩票,为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募集资金。

  3.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与救济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矫形器技术标准的落实和实施。

  (三)教育部门。

  1.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工作。

  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早期、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康复设备,积极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残疾学生的康复设备、器材。

  3.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在医学院校增设康复医学课程或相关教学内容,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一批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4.在特教师资的培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康复的内容。

  (四)公安部门。

  1.进一步完善社会管控体系,切实抓好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康复治疗工作。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2.积极推进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

  3.积极宣传、大力普及精神疾病康复治疗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4.参与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五)财政部门。

  1.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

  2.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对于专项资金,要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科学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残疾人康复后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4.加强对残疾人事业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六)各级残联。

  1.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

  3.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特别是要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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