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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101号
成文日期 2010-12-2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0]101号
成文日期 2010-12-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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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  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包括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付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各种资金来源同比例到位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八条  减少拨款中间环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 支付方式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购买性支出及转移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足规定金额标准的购买性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付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拨款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预算单位,其用款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编。实行政府代建制的项目,用款计划由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编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需要报送的用款计划说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应于4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支付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报送资料。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6、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7、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8、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9、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资料;

  10、收款凭证;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属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2、未列入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3、收款凭证;

  4、相关的验收手续;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相关合同(如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批准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2、收款凭证(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资料:

  1、相关的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3、收款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报送的资料:

  1、因项目涉密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首次申请支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提供相关的立项批复文件(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开工许可证等资料;

  (二)自治区财政拨款预算文件或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

  (三)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四)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和邮编),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说明资料。

  第五章 支付审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支付材料后,应在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三)支出内容是否符合预算支出范围;

  (四)支付申请所列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用款额度;

  (五)是否根据合同条款(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商账号等要素)支付资金;

  (六)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配套资金按照融资比例和项目进度等规定的到位情况;

  (七)项目进度,监理单位的认定手续;未建立监理制度的行业,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八)是否符合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项目结算情况。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需要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的,财政部门应退回支付申请,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未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项目资金的;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六)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50%的;

  (七)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九)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事前调查、事中核查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事前调查是指在项目单位报送支付申请前,对项目的计划立项、施工、供应合同、开工准备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事中核查是指在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时,针对支付的具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核实检查;事后检查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后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前调查和事中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项目投资总概算、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于有多项资金来源的融资项目,明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

  (三)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实地勘查掌握项目进度,保证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符。

  (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掌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情况。

  (五)制度建设。了解项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申请资料原件与所报送资料复印件的一致性。

  (七)近期财政资金使用申报计划。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申请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三)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四)是否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资金;

  (五)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

  (六)其他检查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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