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2〕44号 |
成文日期 | 2012-04-0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2〕44号 |
成文日期 | 2012-04-0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加快培养适应我区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全科医生,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要求,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工作。
坚持城乡并重、面向基层原则。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综合考虑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培养规模。鼓励优先招收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培养。
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原则。积极发挥中医药(蒙医药)作用,掌握和推广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减轻新农合和医保费用的支出,减轻群众“看病贵”负担。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原则。全科医生培养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切实增强全科医生的实践能力,保证全科医生的培养质量。
坚持创新机制、健全体制原则。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规范全科医生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健全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目标任务
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和技术,具备全科医学思维和诊疗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向城乡居民提供综合、协调、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解决当前基层急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牧区苏木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让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培养对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学员,即已在我区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自愿参加规范化培养的临床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二是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即愿意在我区从事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学类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或近两年毕业但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培养对象必须与培养地卫生部门签订就业意向书,承诺培养结束后在当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现阶段全科医生转岗培养对象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培养模式
要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西医、中医(蒙医),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养”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近期开展的全科医生培养主要包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在岗人员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三)培养方法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时间为3年,包括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由区内有关高校负责)、临床科室实践(26个月,由临床培养基地负责)和社区实践(7个月,由社区培养基地负责)三个部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在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时间为1至2年。
(四)培养内容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内容和标准,以提高临床(含西医、中医(蒙医))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主要有全科医学相关专业理论及综合素质培养等相关课程;临床培养基地轮转期间,要参加西医(中医(蒙医))的内、外、妇、儿科以及急诊急救等临床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和临床综合能力培养,并以讲座、教学研讨、案例讨论和社区见习等方式,不定期安排学习全科医学相关问题和相关学科的新进展;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践则要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接受独立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技能训练。
(五)基地遴选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以三级综合医院(含西医、中医(蒙医)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养。
(六)学员招录
先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全科医生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向所属旗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员计划,经旗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核准后,分别报送所属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协商确定公开招录定向培养和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年度学员招募计划。
(七)考核考试
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学员考核分为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学员每轮转完一个科室,须由科主任主持,对其轮转期间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出科考核;在各阶段和年度培养结束后,由培养单位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本阶段培养内容进行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学分制管理,经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颁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三、组织管理
(一)部门职责分工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编制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政策研究,落实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全科医生培养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科医生在基层长期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标准的制定等。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规划;负责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全科医生培养人员的选拔以及基地带教师资的标准制定和培养;负责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及评估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政策,探索全科医生执业方式改革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吸引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人事政策;负责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以及将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科医生培养所需经费筹资方案、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等。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内容,制定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培养方案,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全科医生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教育教学管理
不断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和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不断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以现代医学和中医药(蒙医药)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评价因素。
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硕士学位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全区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强化定向培养的全科医生的技能培养,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全科方向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三)制度规范建设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标准;制定医生多点执业和培养基地管理等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制定引导大中型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政策。健全培养基地对全科医生的管理制度,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管理要求,让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参保人员可在本旗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机构和医生。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保证服务质量。
严格全科医生注册管理。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执业医师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按需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通过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牧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经过在国家认定的规范化培养基地2年培养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流动机制,积极支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全科医生在旗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四)收费收入管理
严格全科医生服务收费标准。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以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建立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自治区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
科学开展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领导,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有序有力推进,保证相关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对全科医生制度的了解。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培养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全科医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全科医生培养制度的建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培养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养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落实人事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培养期间与培养基地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学员原工资待遇不变;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养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养期间与培养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培养基地所在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培养学员的定级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及职称考试等工作由培养基地负责;培养期间学员的身份为住院医师,作为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年资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培养结束后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安排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培养合格的学员,其培养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社区或苏木乡镇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同时,加强服务效果考核,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支持,将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管理。对学费、书本费和生活费予以适当补助,对本地区培养基地承担的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相关费用给予必要的支持。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学员的学习、生活费用不足部分以及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集资金的全科医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
(四)明确权利义务
学员完成培养并取得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师培养合格证书》后,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取得资格的全科医生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苏木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师工作,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受训学员完成培养未取得合格证书者,1年内可参加补考;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补考仍未合格者将不予聘用;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
受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养或培养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合格证书者,须按照培养合同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赔偿。受训学员完成培养,但未到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服务或服务未达到最低年限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须按照就业意向书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违约赔偿。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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