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4〕5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6-0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4〕5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6-0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实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待部门制发并报送备案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自治区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通过“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报送自治区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稿。自治区法制办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并核发编号,从电子报备系统予以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定机关补正材料。
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
三、统一公布的形式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获得统一编号后,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印发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中的统一编号为索引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自治区法制办对电子报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的,在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上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要设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公布规范性文件时,要标注统一编号和时效性。
四、相关要求
(一)自治区法制办要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的更新和衔接工作以及相关培训工作,确保“三统一”制度按时顺利实施。
(二)自治区各部门要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的衔接,明确本部门办公室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细化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与本部门办公室及其他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按时实行“三统一”制度。同时,要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不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规范性文件制定、运转、审查的程序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自治区各部门要做好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补录工作。对“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原发文年份号补报登记、编号,并统一公布,此项工作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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