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有效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跨省(区、市)公路运输畜禽而传播蔓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运输畜禽查证、验物、签章和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进行消毒,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防控屏障,对维护畜禽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属地管理,切实将各项工作分解到部门和单位,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设施设备、管理措施、管理制度到位。
二、加强建设,确保运转
(一)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管理,是旗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自治区每年对此项工作的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设在与外省(区、市)交界的高速公路第一个出入口检查站和其他公路运输干道设立的检查站,原则上与公路收费部门合署办公,其办公、住宿设施由各地区和农牧业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不能合署办公的,按要求在边界附近新建检查站,并在主要干道上设立明显的指示标牌。具体建设标准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农业部有关标准制定并实施。
(三)自治区在建设经费上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区解决。自治区投入主要用于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部分仪器及设施设备购置,检查站的建设用地由各地区自行解决。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所在地区负责落实所需检查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及在公路上设置指示牌事宜。农牧业、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事宜。
(四)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本着边运行、边建设、边完善的总体要求,在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正常运行。期间,原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可作为临时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开展工作,2016年9月1日起全部撤销。届时,自治区将派督查组,对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机制,发挥作用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公路指定通道工作机制,制定举报核查、信息沟通、联动协查等工作制度,有效发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屏障作用。跨省(区、市)运输畜禽及产品进入我区的,必须经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及签章和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进行消毒。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将经检查合格进入我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品种,运输车辆号牌、承运人、经营者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编号等有关信息详细登记、录入自治区动物移动控制系统,并通知到达地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未经检查和消毒的不得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而输入我区的畜禽及产品。
四、加强管理,建立秩序
各地区及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指定通道和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监督指导、业务培训、人员派驻等工作。联合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而运输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畜禽及产品运输实行指定通道制度的重要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取得广大管理相对人的支持和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