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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38号
成文日期 2016-03-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38号
成文日期 2016-03-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3-2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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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15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事项的贯彻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变动事项及时进行公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9项)

  2016年3 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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