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工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38号 |
成文日期 | 2016-03-2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6〕38号 |
成文日期 | 2016-03-2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15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事项的贯彻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变动事项及时进行公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9项)
2016年3 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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