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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55号
成文日期 2016-05-0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55号
成文日期 2016-05-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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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化管理,提升公共文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组织形式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 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范围,包含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 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使之成为考核其政绩、业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使考核工作刚性化、制度化。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五条 统一领导,全面开展。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明确主体,强调责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要做到周密部署,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准确,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第八条 科学合理,综合评价。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要坚持软硬件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基本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内容:

  (一)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情况;

  (二)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当地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情况;

  (四)对上级拨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到位情况;

  (五)公共文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网络设施覆盖率;

  (七)当地群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人均拥有率;

  (八)当地群众接受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均享有率;

  (九)当地群众文化生活指数的提高率等。

  第十条 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内容:

  (一)对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的重点文化工程的落实情况;

  (二)对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和利用情况;

  (四)公共文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文化建设、服务标准落实情况;

  (六)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落实情况;

  (七)组织社会力量和群众自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改革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

  (一)本单位文化设施的功能设置和服务项目;

  (二)基层服务网点的设置和服务情况;

  (三)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四)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培训的次数、人数;

  (五)免费开放工作落实情况;

  (六)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七)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次数和效果;

  (八)现有文化设施设备利用率、服务人次;

  (九)指导基层和群众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的次数及参与人次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上下对应、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文化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考核过程中须征求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报告和数据资料,提出对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和意见,由当地对文化主管部门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三)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苏木乡镇文化站、街道社区综合文化室(文化中心)、嘎查村文化室的评价考核工作由旗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旗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基层的沟通协作,及时准确掌握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动态,获取真实全面的数据资料,在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制定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和量化指标。各地区也要参照自治区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并形成完整的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建设全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通过数字化管理,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统计分析,为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采取平时管理监控、监督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地区和单位要将日常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数据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和图片资料、统计数据)上传到公共文化管理监控平台,年终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资料和报告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要将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对地区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考评之中。聘请社会人士和群众代表,采取平时监督和年终评议打分的方式,对相关地区和单位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做出评价。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平台社区互动窗口,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作评价。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协调机制作用。各地区要建立公共文化协调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工作组,除承担相关重要事项的协商解决外,还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价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奖惩机制,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二十一条 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与当地文明城市、先进文化旗县、公共文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挂钩,并逐步加大其权重。

  (二)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评价考核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与项目安排、资金拨付、部门及干部考核紧密挂钩。

  (三)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指标,考核结果要与评先创优、经费预算、干部使用挂钩。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将国家安排的公共文化免费开放奖励资金,集中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较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工作推进迟缓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暂停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经费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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