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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95号
成文日期 2016-08-1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95号
成文日期 2016-08-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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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创新,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

  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加强部门沟通,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信息共享”的方式,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和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重新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取消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制度,改为向工商部门年报并公示。

  三、基本原则

  (一)协同顺畅。

  部门间相互配合,注重工作制度衔接,保证业务流程顺畅,将多个部门的工作科学、合理、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工作制度体系。

  (二)统一高效。

  注重整体设计,统一受理窗口、申请材料、工作制度、业务流程、证照发放、档案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整合审批事项,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三)互联共享。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保障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登记信息在各有关部门间共享应用。

  四、改革任务

  (一)改革范围。

  全区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二)改革步骤。

  2016年6月底前,在部分盟市进行试点,探索实践,积累经验,8月31日全区统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改革内容。

  1.统一受理窗口。改多部门窗口受理为一个窗口对外,由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并向申请人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简化审批材料。将原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质监、税务等多个部门多套申请材料整合成为涵盖多部门登记事项信息的一套申请材料。

  3.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统一审批流程,实现工商部门一次审批。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4.缩短审批时限。通过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流程再造,大幅缩短办事时限。

  5.实现档案共享。原始档案在工商部门留存,可供其他相关部门查阅。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实现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电子或影像档案共享。

  6.推动广泛应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认可“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积极推动其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五、工作安排

  (一)搭建共享平台。

  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搭建“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改造业务系统。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升级改造各自业务系统,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登记信息的平稳传输、互联共享。(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设立综合窗口。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流程设计,配备工作人员,设置专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发照。(由各盟市负责)

  (四)完善规章制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由各盟市负责)

  (五)强化科学管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实行统一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调查研究,设立改革效果评价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改革的各项措施。(由各盟市负责)

  (六)推进试点先行。

  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采取统筹协调、兼顾各方、稳步推进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区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由试点盟市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地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配合,保障本地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改革宣传。

  涉及改革的部门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新闻媒体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质监、地税、国税等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登记费用。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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